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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业主屡次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缓刑监禁及罚款

业主屡次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缓刑监禁及罚款

一名业主由于没有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清拆一幢位于上水莆上村四层高及每层楼面面积约48平方米的僭建村屋,上月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判处入狱两个月,缓刑十八个月,以及罚款一万元。

有关村屋并没有根据《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第121章)获得豁免受《建筑物条例》的规管。由于建造该村屋时并没有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4(1)条,故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有关业主没有遵从命令,故遭屋宇署共先后提出三次检控,并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定罪及被判罚款共约五万元。然而该名业主仍坚持不履行命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检控。该名业主于今年六月二十三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定罪。法庭得悉被告过往有三次拒绝遵从该清拆令的定罪记录,认为案情严重,在考虑被告的背景报告后,于七月二十八日判被告入狱两个月,缓刑十八个月,以及罚款一万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八月九日)说:「僭建物可影响楼宇结构及消防安全,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在物业进行建筑工程之前,应先谘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A)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第24(1)条送达予他的命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以及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2020年8月9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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