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格人士因违反强制验窗相关法例被判缓刑监禁及罚款
一名合资格人士因在进行强制验窗时违反《建筑物条例》,于本月中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处入狱十四天,缓刑一年,以及罚款一万元。这宗个案为同类案件中首次有合资格人士被判处监禁刑罚。
运输及房屋局常任秘书长(房屋)办公室辖下的独立审查组(注)于二○一八年十二月根据《建筑物条例》第30C(4)条,向蓝田一个居者有其屋计划屋苑单位的业主发出强制验窗通知,着令该业主委任一名合资格人士为其单位进行窗户检验及监督所需的修葺。该合资格人士获委任后,于去年二月向独立审查组呈交证明书,确认已完成窗户检验、该单位的窗户安全,以及无需进行修葺。
其后,独立审査组抽样审核上述单位的窗户,发现部分窗户欠妥及需要修葺。由于该合资格人士明知而在其提交的证明书内作出失实陈述,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2A)(c)条向合资格人士提出检控。他于九月十五日的聆讯承认控罪,并被判处入狱十四天,缓刑一年,以及罚款一万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九月二十日)重申,向建筑事务监督作出失实陈述乃严重罪行。屋宇署及独立审查组均会就收到的窗户检验证明书进行抽样审核。在接获举报或由抽查所得,屋宇署及独立审查组会就有关人士之违规行为作出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包括提出检控及/或展开纪律行动。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2A)(c)条的规定,任何合资格人士明知而在给予建筑事务监督的任何图则、证明书、表格、报告、通知或其他文件内就重要事实作出失实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十八个月。
注:独立审查组已获建筑事务监督授权,就房屋委员会物业但因业权转让而受《建筑物条例》规管的楼宇,根据《建筑物条例》履行法定楼宇监管。
完
2020年9月20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