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业主屡不遵从清拆令分别被罚款逾八万元及逾六万元
两名业主由于一直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香港法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于九月十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分别被判处罚款逾八万元及逾六万元。
两宗个䅁涉及港岛渣甸坊一幢商住大厦于两个毗邻单位的违例平台搭建物,有关单位的面积各只有约20平方米,而搭建物的面积则约为80平方米及55平方米。上述僭建物事先并无获得屋宇署的批准,违反了《建筑物条例》,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该两个单位的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该两名业主没有履行命令,故同遭屋宇署于二○一五年及二○一八年提出检控,并在东区裁判法院两次被定罪及分别被判罚款共约五万七千元及四万一千元。然而,该两名业主仍不履行命令,屋宇署遂第三次提出检控。有关业主再次被定罪,并分别被重罚八万零五百元及六万零五百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九月二十三日)说:「僭建物可影响楼宇结构及消防安全,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收阻吓作用。」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A)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第24(1)条送达予他的命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完
2020年9月23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