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业主没有遵从强制验窗法定通知被罚款约五千元
一名业主由于没有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强制验窗法定通知,上月于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处罚款四千九百二十元。
有关处所位于置富道一幢二十八层高及楼龄四十二年的住宅大厦。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30C(4)条向该处所的业主发出法定通知,要求他委任合资格人士就该处所的窗户进行检验及所需修葺。
由于该名业主没有遵从有关通知,故遭屋宇署检控,并于十一月二十六日被法庭定罪及判罚款。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十二月十日)说:「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法定通知是严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据该条例向业主提出检控。」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D)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送达予他的法定通知,即属犯法,可处第四级罚款(现时为二万五千元)及监禁三个月,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千元。
有关窗户检验及一般修葺费用的资料,请参阅www.bd.gov.hk/doc/en/safety-and-inspection/mwis/property-owners-and-owners-corporation/MWIS_CostReference.pdf。强制验窗计划简易指南亦可于屋宇署网页下载(www.bd.gov.hk/doc/tc/resources/pamphlets-and-videos/LGMWIS_c.pdf)。
完
2020年12月10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