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屡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约十八万元
一名业主由于一直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三张清拆令,本月于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罚款约十八万元。
有关命令涉及位于新界屯门建泰街一幢工业大厦三个面积合共约460平方米的天台僭建物,以及一个于天台楼板开凿的僭建洞口。
该些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有关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先后三次提出检控,并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共约九万元。然而,该名业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第四次提出检控。有关业主于本月十五日再次被定罪及重罚共十七万九千二百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一月三十一日)说:「僭建物可影响楼宇结构及消防安全,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收阻吓作用。」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A)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该条例第24(1)条送达予他的清拆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完
2021年1月31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