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业主不遵从清拆令分别被判罚款约二十一万元及十六万元
两名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上周分别在粉岭裁判法院及东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罚款约二十一万元及十六万元。
第一宗个案涉及两张清拆令,与大埔安富道一幢商住大厦两个毗邻住宅单位的若干违例平台搭建物有关,该些搭建物面积共约120平方米,均作出租用途。第二宗个案的清拆令涉及港岛白建时道一幢独立屋的若干僭建物,该些僭建物位于楼宇后面、天台及楼梯盖顶,面积共约80平方米。
该些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有关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检控。第一宗个案的业主于本月二十五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定罪。法庭考虑了两张清拆令涉及的搭建物面积及用途后,重罚该业主共二十万九千四百三十元。
第二宗个案的业主遭屋宇署于二○一七年提出检控,并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逾八万元。然而,该名业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第二次向业主提出检控。有关业主于本月二十六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及罚款十五万八千四百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五月三十一日)说:「僭建物可影响楼宇结构及消防安全,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收阻吓作用。」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A)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该条例第24(1)条送达予他的清拆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完
2021年5月31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