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缓刑监禁及罚款逾六万元
一名业主由于没有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上星期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狱十四天,缓刑十八个月,以及罚款逾六万元。
有关清拆令涉及在土瓜湾炮仗街一个住宅单位内竖设间隔墙,以分间成数个独立房间。该些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该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有关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检控,并于本月十八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定罪。法庭得悉有关僭建物的用途和对逃生途径的影响,以及该业主过去有类似的定罪纪录,认为案情严重,判被告监禁十四天,缓刑十八个月,以及罚款六万三千三百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八月二十五日)说:「僭建物可影响楼宇结构及消防安全,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收阻吓作用。」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A)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该条例第24(1)条送达予他的清拆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以及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完
2021年8月25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