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逾七万元
一名业主由于没有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上周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逾七万元。
有关命令涉及一个位于横跨新界北区丈量约份第51约地段其中两个分段的违例搭建物,其面积约240平方米。该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两张清拆令。
由于有关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检控,并于九月二十八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共七万八千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十月五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收阻吓作用。」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A)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该条例第24(1)条送达予他的清拆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完
2021年10月5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