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屋业主屡不遵从清拆命令被判监禁八个月
一名业主由于一直不遵从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两张清拆令,清拆两幢相邻四层高的僭建村屋,上周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判处监禁八个月。该判决是迄今在同类案件中最重的刑罚。
涉事僭建村屋位于大埔泮涌村,由两名业主共同拥有。屋宇署人员巡查时发现有关村屋正在兴建,由于有关屋宇并没有获得地政总署批准,不属《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第121章)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而有关屋宇没有事先获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兴建,故属违例建筑物。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该两名共同业主发出两张清拆令。
由于有关业主没有遵从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检控。其中一名业主于二○一九年一月第六次检控时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判监禁十二星期,另一位业主因缺席聆讯,被法庭发出通缉令至今。
屋宇署人员于本年七月到上址视察,发现有关僭建物仍未清拆,遂提出第七次检控。有关业主于十月五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定罪。法庭得悉业主过去的定罪纪录,认为案情严重,于十月十九日判该名业主监禁八个月。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十月二十五日)说:「僭建物可影响楼宇结构及消防安全,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建筑物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命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土地拥有人绝不应以身试法,并有责任确保楼宇安全。
完
2021年10月25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