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资格人士进行小型工程被判罚款六万元
一名人士由于没有取得《建筑物条例》(第123章)下规定的相关注册承建商资格进行小型工程,上周于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罚款六万元。
屋宇署人员于二○一七年到葵涌葵定路一座工业大厦视察时,发现一个工场被分间为多个单位,涉及《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第123N章)的小型工程项目,包括竖设非承重砖墙、铺设实心地台及竖设排水渠管。由于进行上述建筑工程的人士并非订明注册承建商,故遭屋宇署检控。该人士在法庭认罪,并于十月二十七日被判罚款六万元。
屋宇署发言人重申,任何并非订明注册承建商亦非在任何该等承建商监督之下行事的人,无合理辩解而进行小型工程乃严重罪行。屋宇署如发现有关违规情况,会提出检控。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并非订明注册承建商亦非在任何该等承建商监督之下行事的人,无合理辩解而核证或进行小型工程,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五千元。
完
2021年11月3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