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共同业主屡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缓刑监禁
两名共同业主由于一直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上周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狱十四天,缓刑二十四个月。
有关命令涉及一个位于九龙城必嘉街一幢商住大厦的天台搭建物,面积约38平方米。该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该两名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有关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于二○一五年遭屋宇署提出检控,并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罚款共约六千元。然而,有关业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检控。该两名业主于十一月二十四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及被判监禁十四天,缓刑二十四个月。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十二月二日)说:「僭建物可影响楼宇结构及消防安全,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完
2021年12月2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