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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两名共同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缓刑监禁

两名共同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缓刑监禁

两名共同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上周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狱四星期,缓刑二十四个月。

有关命令涉及深水埗北河街一幢商住大厦的天台搭建物,面积约57平方米。该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该两名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有关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检控,并于本月二十二日被法庭定罪及判监四星期,缓刑二十四个月。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十二月二十九日)说:「僭建物可影响楼宇结构及消防安全,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2021年12月2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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