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共同业主屡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缓刑监禁
两名共同业主由于一直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上月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狱十四天,缓刑二十四个月。
有关命令涉及土瓜湾炮仗街一幢商住大厦一个面积约80平方米的平台搭建物,及一个建于批准檐篷的金属栏杆。该两个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该两名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有关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于二○一六年遭屋宇署提出检控,并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罚款共约一万元。然而,有关业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检控。该两名业主于上月二十九日再次被定罪及判监十四天,缓刑二十四个月。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一月九日)说:「僭建物可影响楼宇结构及消防安全,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完
2022年1月9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