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业主没有遵从改善消防安全指示被罚共约逾一万元
两名业主由于没有遵从根据《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第502章)发出的改善消防安全指示,分别于本月初于观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罚款五千二百九十五元 。
屋宇署根据《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第5(1A)条向九龙城马头围道一幢楼龄四十年的指明商业建筑物的两个单位的业主发出改善消防安全指示,要求有关业主遵从若干消防安全建造规定,包括于单位入口安装防火门及在单位与公用走廊之间安装防火墙分隔。
由于该两名业主没有遵从有关法定指示,故遭屋宇署检控,并于八月四日被法庭定罪及罚款。
屋宇发言人今日(八月二十二日)说:「根据 《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该条例发出的法定指示是严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据该条例向指明商业建筑物的业主提出检控。」
根据 《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第5(7)(b)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法定指示,即属犯法,可处第四级罚款(现时为二万五千元),并可就该指示持续未获遵从的每日另处罚款二千五百元。一经定罪,屋宇署亦可根据 《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第6(1)条向法院申请发出改善消防安全令,指示该业主遵从该指示的规定。
完
2022年8月22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