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逾十万元
一名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本月上旬于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逾十万元。
有关命令涉及屯门乐翠街一幢独立屋的若干个建于外墙、地下、平台及天台的搭建物,面积共约75平方米。该些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有关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检控,并于本月九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罚款共十万零五千六百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九月二十日)说:「僭建物可影响楼宇结构及消防安全,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完
2022年9月20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