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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三名业主没有遵从消防安全指示被罚共逾一万六千元

三名业主没有遵从消防安全指示被罚共逾一万六千元

三名业主由于没有遵从根据《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第572章)发出的消防安全指示,分别于上月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各被判罚款五千四百六十元。

屋宇署根据《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第5(2)(a)(ii)条向油麻地新填地街一幢楼龄五十七年的综合用途楼宇的三个单位业主发出消防安全指示,要求有关业主遵从消防安全建造规定,即于其单位入口安装防火门。

由于该三名业主没有遵从法定指示,故遭屋宇署检控,并于上月十一日被法庭定罪及罚款。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十一月七日) 说:「根据《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该条例发出的法定指示是严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据该条例向有关业主提出检控。」

根据《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第5(8)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法定指示,即属犯法,可处第四级罚款(现时为二万五千元),并可就该指示持续未获遵从的每日另处罚款二千五百元。一经定罪,屋宇署亦可根据《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第6(1)条向法院申请发出符合消防安全令,指示业主遵从该指示的规定。

2022年11月7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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