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格人士被纪律委员会禁止为窗户核证订明检验及修葺八个月
注册承建商纪律委员会(纪律委员会)早前根据《建筑物条例》完成对一名在强制验窗计划下被委任作合资格人士的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的纪律研讯,裁定他们因触犯与窗户订明检验有关的罪行被法庭定罪及没有履行或遵守根据《建筑物条例》施加于合资格人士的职责或要求,须予以纪律处分。
纪律委员会于十一月十七日颁布的书面裁决及命令今日(十二月二日)在宪报刊登,详情载于以下连结: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22648/cgn202226486916.pdf。
纪律委员会命令该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在宪报刊登当日起计八个月内,被禁止核证对窗户的任何订明检验,或核证或监督对窗户的任何订明修葺,以及须支付纪律委员会及屋宇署合共约四万二千元的研讯费用。
该承建商于二○一八年一月向屋宇署呈交证明书,确认已为深水埗一个住宅单位的窗户进行订明检验,并认为该些窗户属安全,无须进行订明修葺。其后,屋宇署因应举报展开调查,发现该承建商没有亲自为单位的窗户进行订明检验。
该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因而被检控,并于二○一九年二月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建筑物条例》第40(2A)(c)和40(2AD)条的规定,故意在证明书中作出失实陈述,以及没有亲自为该处所的窗户进行订明检验。有关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共被判罚款六千元。
鉴于有关定罪,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3(1)条及13(3)条的规定,通知纪律委员会考虑向该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采取纪律行动。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重申,为确保楼宇安全,屋宇署十分重视合资格人士就强制验窗计划进行窗户订明检验及修葺的质素。若合资格人士在强制验窗计划下进行窗户订明检验及修葺时违反《建筑物条例》的相关条文,不单可根据该条例被刑事检控,亦会受纪律处分。
完
2022年12月2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