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屡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缓刑监禁
一名业主由于一直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日前于屯门裁判法院被判入狱两个月,缓刑二十四个月。
有关命令涉及屯门井财街一幢商住大厦一个面积约85平方米的平台搭建物。该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有关业主一直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先后四次提出检控,并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罚款共约六万元。然而,该业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于去年年中再次向他提出检控。有关业主于八月十九日被定罪,并于本月六日被判监两个月,缓刑二十四个月。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一月十九日)说:「僭建物可影响楼宇结构及消防安全,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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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9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