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立案法团没有遵从消防安全指示被罚九千元
一业主立案法团由于没有遵从根据《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第502章)发出的消防安全指示,上周于观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罚款九千元 。
屋宇署根据《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第5(1)条向尖沙咀金巴利道一幢楼龄六十六年的商住大厦的业主立案法团发出消防安全指示,要求法团遵从若干消防安全建造规定,包括于逃生楼梯加装出路方向指示牌、在走廊与逃生楼梯之间加设附有防火门的防护门廊,以及拆除逃生楼梯内的僭建物。
由于该法团没有遵从有关法定指示,故遭屋宇署检控,并于本月十四日被法庭定罪及罚款。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三月二十四日) 说:「根据《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该条例发出的法定指示是严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据该条例向订明商业处所的业主提出检控。」
根据《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第5(7)(a)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法定指示,即属犯法,可处第四级罚款(现时为二万五千元),并可就该指示持续未获遵从的每日另处罚款二千五百元。一经定罪,屋宇署亦可根据《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第6(1)条向法院申请发出符合消防安全令,指示该业主遵从该指示的规定。
完
2023年3月24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