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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合资格人士被纪律委员会禁止为窗户核证订明检验及修葺十二个月

合资格人士被纪律委员会禁止为窗户核证订明检验及修葺十二个月

注册承建商纪律委员会(纪律委员会)早前根据《建筑物条例》,完成对一名在强制验窗计划下被委任作合资格人士的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同为该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的公司董事)的纪律研讯,裁定他们因触犯与窗户订明检验及修葺有关的罪行被法庭定罪及没有履行或遵守根据《建筑物条例》施加于合资格人士的职责或要求,须予以纪律处分。

纪律委员会于四月三日颁布的书面裁决及命令今日(四月二十一日)在宪报刊登,详情载于以下连结: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32716/cgn202327162314.pdf

纪律委员会命令该承建商在宪报刊登当日起计十二个月内,被禁止核证对窗户的任何订明检验,或核证或监督对窗户的任何订明修葺,而其获授权签署人被判罚款二万元。该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须支付纪律委员会及屋宇署合共四万四千元的研讯费用。

该承建商于二○一六年八月至二○一七年一月期间向屋宇署呈交合共十五份证明书,涉及筲箕湾一个私人屋苑的不同单位,确认该些单位已完成窗户检验。其后,屋宇署因应屋苑单位窗户修葺欠妥的举报展开调查,并发现该承建商就上述十五宗个案,均没有亲自为有关窗户进行检验。

该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因而被检控,并于二○一八年七月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建筑物条例》第40(2A)(c)和40(6)条的规定,明知而在给予屋宇署的证明书内就重要事实作出失实陈述。有关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共被判罚款七万五千元。

鉴于有关定罪,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3(1)条及13(3)条的规定,通知纪律委员会考虑向该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采取纪律行动。

屋宇署发言人重申,为确保楼宇安全,屋宇署十分重视合资格人士就强制验窗计划进行窗户订明检验及修葺的质素。若合资格人士在强制验窗计划下进行窗户订明检验及修葺工程时违反《建筑物条例》的相关条文,不单可根据该条例被刑事检控,亦会受纪律处分。

2023年4月2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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