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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业主立案法团没有遵从消防安全指示被罚款逾八千元

业主立案法团没有遵从消防安全指示被罚款逾八千元

一业主立案法团由于没有遵从根据《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条例》)(第572章)发出的消防安全指示,上周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八千七百八十元。

屋宇署根据《条例》第5(2)(a)(ii)条向旺角塘尾道一幢楼龄五十七年的综合用途楼宇的业主立案法团发出消防安全指示,要求该法团遵从若干消防安全建造规定,包括将逃生楼梯内的非紧急设备以防火物料围封、将逃生楼梯的窗户更换为具耐火时效的固定窗,以及修复逃生楼梯的天台防火门。

由于该法团没有遵从有关法定指示,故遭屋宇署检控,并于本月九日被法庭定罪及罚款。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五月十八日) 说:「根据《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该条例发出的法定指示是严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据该条例向有关业主出检控。」

根据《条例》第5(8)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法定指示,即属犯法,可处第四级罚款(现时为二万五千元),并可就该指示持续未获遵从的每日另处罚款二千五百元。一经定罪,屋宇署亦可根据《条例》第6(1)条向法院申请发出符合消防安全令,指示该业主遵从有关指示的规定。

2023年5月18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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