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屡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逾七万元
一名业主由于一直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上周于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逾七万元。
有关命令涉及元朗大旗岭一幢两层高,每层面积约195平方米的搭建物。该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有关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于二○一一年遭屋宇署检控,并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罚款二万元。有关业主其后仍不履行清拆令,故屋宇署去年再次向该业主提出检控。有关业主于本年一月十三日再被定罪,法庭把判刑押后,并命令业主汇报清拆有关僭建物的情况才判刑。业主其后把僭建物拆除,并于本月十二日被法庭判罚款七万二千四百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五月十九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完
2023年5月19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