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合资格人士分别被纪律委员会禁止为窗户核证订明检验及修葺七个月及六个月
注册承建商纪律委员会(纪律委员会)早前根据《建筑物条例》完成对两名在强制验窗计划下被委任作合资格人士的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及其中一名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的获授权签署人的纪律研讯,裁定该两名承建商及该名获授权签署人因没有履行或遵守根据《建筑物条例》施加于合资格人士的职责或要求,须予以纪律处分。
纪律委员会于六月九日颁布的书面裁决及命令今日(六月二十三日)在宪报刊登,详情载于以下连结:
- 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32725/cgn202327253671.pdf;
- 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32725/cgn202327253672.pdf
涉及第一宗个案的承建商于二○一七年三月向屋宇署呈交证明书,确认已为上水一个住宅单位的窗户进行订明检验,并认为该些窗户属安全,无需进行订明修葺。其后,屋宇署到该单位作抽样审查,发现该单位的部分窗户有铆钉及螺丝出现腐蚀及部分玻璃板出现破裂或破烂。
该承建商的获授权签署人因而被检控,并于二○一八年七月在粉岭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建筑物条例》第40(2A)(c)条的规定,明知而在给予屋宇署的证明书内就重要事实作出失实陈述。该名获授权签署人被判罚款六千元。
涉及第二宗个案的承建商于二○一八年七月向屋宇署呈交证明书,确认已为荃湾一个单位的窗户进行订明检验并进行订明修葺,而该些窗户已变得安全。其后,屋宇署到该单位作抽样审查,发现该承建商没有为在该处所的所有窗户进行订明检验。
该承建商因而被检控,并于二○一九年八月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建筑物条例》第40(2A)(c)条的规定,明知而在给予屋宇署的证明书内就重要事实作出失实陈述。有关承建商被判罚款四千元。
鉴于有关定罪,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3(1)条及13(3)条的规定,通知纪律委员考虑向该两名承建商及该名获授权签署人采取纪律行动。
就第一宗个案,纪律委员会命令该承建商与其获授权签署人,在宪报刊登当日起计七个月内,禁止核证对窗户的任何订明检验,或核证或监督对窗户的任何订明修葺;以及须支付纪律委员会及屋宇署合共约四万元的研讯费用。
就第二宗个案,纪律委员会命令有关承建商,在宪报刊登当日起计六个月内,禁止核证对窗户的任何订明检验,或核证或监督对窗户的任何订明修葺;以及须支付纪律委员会及屋宇署合共约四万五千元的研讯费用。
屋宇署发言人重申,为确保楼宇安全,屋宇署十分重视合资格人士就强制验窗计划进行窗户订明检验及修葺的质素。若合资格人士在强制验窗计划下进行窗户订明检验及修葺时违反《建筑物条例》的相关条文,不单可根据该条例被刑事检控,亦会受纪律处分。
他补充说,屋宇署会继续进行抽样查核工作,以确保强制验窗计划下订明检验及修葺的质素。
完
2023年6月23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