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业主屡不遵从清拆令共被判罚款逾二十二万元
两名业主由于一直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上周于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各被判罚款逾十一万元。
两宗个案涉及新蒲岗四美街一幢工业大厦两个处所天台上搭建的违例搭建物,面积分别为640平方米及500平方米。有关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该两名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已先后于二○一五年及二○一八年遭屋宇署检控,并被法庭定罪及罚款,于二○一五年各被罚款逾五万元,于二○一八年再各被罚款逾九万元。由于有关业主仍继续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三次检控。该两名业主于六月二十八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并各被罚款十一万二千零五十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七月六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完
2023年7月6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