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被纪律委员会禁止核证或进行小型工程四个月
注册承建商纪律委员会(纪律委员会)早前根据《建筑物条例》完成对一名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的纪律研讯,裁定他们在进行建筑工程时犯有疏忽或不当行为及核证在违反《建筑物条例》的情况下进行的小型工程。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3(2)(b)及第13(2)(f)条,须予以纪律处分。
纪律委员会于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颁布的书面裁决及命令今日(八月十一日)在宪报刊登,详情载于以下连结: 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32732/cgn202327324730.pdf。
纪律委员会命令该承建商在宪报刊登当日起计四个月内,被禁止核证或进行任何根据小型工程监管制度的简化规定展开的小型工程及罚款五万元;而其获授权签署人则被谴责及罚款五千元。此外,该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须支付纪律委员会及屋宇署的研讯费用,合共八万四千元。
个案涉及由该承建商分别于柏道及般咸道两幢大厦进行的小型工程。就位于柏道进行的小型工程,该承建商于二○一二年十一月向屋宇署呈交指明表格,确认已完成第III级别的小型工程项目。其后,屋宇署进行审查发现有关工程属第I级别小型工程。该承建商没有安排向屋宇署呈交须就第I级别小型工程呈交的开工通知书及完工证明书,违反《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的相关规定。再者,该承建商在违反《建筑物条例》的情况下核证及进行小型工程及未有识别该项小型工程的性质和级别,对公众造成安全隐患,在进行建筑工程方面行为不当。
位于般咸道进行的小型工程涉及竖设或改动靠墙招牌。该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于二○一四年六月向屋宇署呈交指明表格,通知展开及证明完成小型工程。其后,屋宇署进行审查发现部分招牌的位置及尺寸违反《建筑物条例》的相关规定。再者,该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未有在展开工程最少七天前向屋宇署呈交有关指明表格,而呈交的图则以小于1:100的比例绘制及没有标示部分招牌的尺寸及其他相关细节,违反《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的相关规定。上述行为显示该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核证违反《建筑物条例》的小型工程,亦显示该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在进行建筑工程方面有疏忽及行为不当。
屋宇署发言人重申,若注册承建商进行小型工程时违反《建筑物条例》的相关条文,屋宇署可根据《建筑物条例》采取执法行动包括刑事检控及纪律处分。
完
2023年8月11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