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及承建商违反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小型环保及适意设施要求安装太阳能板光伏系统被判罚
一名业主及一名承建商及其董事,在明知未事先获得屋宇署的书面批准及同意下,违规安装太阳能板光伏系统,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判罚款合共二万二千元。
个案涉及在北区坑头一幢村屋的天台的一个违规太阳能板光伏系统。屋宇署于二○二二年七月进行调查,发现该名业主在遵从天台搭建物的清拆令后,旋即在天台安装太阳能板光伏系统,而该光伏系统的覆盖范围超过该楼宇有盖面积的一半,以及其下面的空间部分被窗户围封,违反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小型环保及适意设施的要求。此外,该名业主及该承建商及其董事在明知未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书面同意下,便在上述处所展开或进行该建物工程,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4(1)条。
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AA)条向该名业主及该名承建商及其董事提出检控。有关承建商及其董事于八月二十二日被定罪,分别被判罚款七千元。有关业主则于九月五日被定罪,被判罚款八千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九月十九日)表示,任何人于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安装光伏系统但违反有关小型环保及适意设施的要求,例如围封该光伏系统下面的空间,会被视为违例建筑工程。屋宇署可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AA)条向业主和承建商提出检控。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AA)条的规定,任何人明知而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4(1)条(即在未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展开或进行任何建筑工程),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四十万元及监禁两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完
2023年9月19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