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业主屡不遵从清拆令被合共判处罚款近十六万元
三名业主由于一直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上月于粉岭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合共判处罚款近十六万元。
第一宗个䅁涉及大埔康乐园一幢独立屋毗邻花园上加建一个两层高僭建物,面积共约60平方米。由于有关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先后于二○一五年及二○二○年遭屋宇署检控,并被法庭定罪及罚款共逾十五万元。由于该业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第三次提出检控,该业主再次被法庭定罪。有关业主代表在法庭求情时表示业主正在安排所需的清拆工程,最终该业主于上月十九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七万五千七百五十元。
第二宗个案涉及大埔大美督一幢村屋的若干个建于地下、檐篷及天台的僭建物,面积共约40平方米。由于该两名共同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于二○二○年遭屋宇署检控,并被法庭定罪及罚款共约二万八千元。由于有关业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第二次提出检控,而有关业主再次被法庭定罪。有关业主在法庭求情时表示部分僭建物已被清拆,并会尽快清拆余下僭建物,最终于上月十九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判罚款共八万三千零五十元。
上述两宗个案的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属僭建物,故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并就他们没有履行清拆令提出检控。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十月四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完
2023年10月4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