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共逾十六万元
两名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上月分别于粉岭裁判法院及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共逾十六万元。
第一宗个䅁涉及粉岭永宁围一幢四层高的僭建村屋(包括一层地库及三层高上盖)及一个位于该村屋天台上约60平方米的僭建物。由于有关屋宇不会获得地政总署发出的豁免证明书,不属《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第121章)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而有关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两张清拆令。
由于该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检控,并于上月二十六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定罪,有关业主在法庭求情时表示会安排所需的清拆工程,最终该业主被判罚款合共七万六千一百九十元。
第二宗个案涉及位于元朗新庆村一幢村屋天台上一个面积约30平方米的僭建物。有关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有关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检控,并于上月二十二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罚款八万八千四百六十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十月十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完
2023年10月10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