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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两名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合共逾十二万元

两名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合共逾十二万元

两名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上周分别于沙田裁判法院及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共逾十二万元。

第一宗个案涉及沙田大埔公路沙田岭段一幢洋房的庭院及天台上若干个僭建物,面积合共约98平方米。有关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有关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先后于二○○五年、二○一五年及二○二○年遭屋宇署提出检控,并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共逾四万元。由于该业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检控,并于本月一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及判罚款七万六千元。

第二宗个案涉及元朗南边围一幢四层高的僭建村屋,每层面积约27平方米。由于有关屋宇不会获得地政总署发出的豁免证明书,不属《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第121章)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而有关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有关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检控,并于本月三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五万一千三百六十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十一月十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2023年11月10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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