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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业主没有遵从消防安全指示被判罚款逾七千元

业主没有遵从消防安全指示被判罚款逾七千元

一名业主由于没有遵从根据《消防安全(工业建筑物)条例》(《条例》)(第636章)发出的消防安全指示,于本月十三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七千五百四十元。个案为《条例》自二○二○年六月十九日实施以来,首宗就业主没有遵从消防安全指示的检控。

屋宇署根据《条例》第5(1)条向荃湾灰窰角街一幢楼龄五十一年的工业大厦的业主发出消防安全指示,要求有关业主遵从若干消防安全建造规定,包括更换逃生楼梯、升降机、管道井、电掣房及消防员升降机门廊的防火门、将逃生楼梯内的非紧急设备以防火物围封、将逃生楼梯及消防员升降机门廊的窗户更换为具耐火时效的固定窗、提供独立的消防员升降机槽等。

由于该名业主没有遵从有关指示,故遭屋宇署检控,并被法庭定罪及罚款。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十二月二十二日)说:「根据《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该条例发出的法定指示是严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据该条例向业主提出检控。」

根据《条例》第11(1)及(2)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法定指示,即属犯罪,可处第四级罚款(现时为二万五千元),并可就该指示持续未获遵从的每日另处罚款二千五百元。一经定罪,屋宇署亦可根据《条例》第13(1)条向法院申请发出符合消防安全令,指示该业主遵从有关指示的规定。

2023年12月2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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