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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合资格人士被纪律委员会禁止为窗户核证订明检验及修葺四个月

合资格人士被纪律委员会禁止为窗户核证订明检验及修葺四个月

注册承建商纪律委员会(纪律委员会)早前根据《建筑物条例》完成对一名在强制验窗计划下被委任作合资格人士的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同为该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的董事)的纪律研讯,裁定他们因没有履行或遵守根据《建筑物条例》施加于合资格人士的职责或要求,须予以纪律处分。

纪律委员会命令该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在宪报刊登当日起计四个月内,被禁止核证对窗户的任何订明检验,或核证或监督对窗户的任何订明修葺,以及他们须支付纪律委员会及屋宇署合共四万七千元的研讯费用。

纪律委员会于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颁布的书面裁决及命令今日(一月十二日)在宪报刊登,详情载于以下连结: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42802/cgn20242802170.pdf

该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于二○一四年四月向屋宇署呈交证明书,确认已为大角咀一个住宅单位的窗户进行订明检验并进行订明修葺,而该些窗户已变得安全。其后,屋宇署展开调查,发现该承建商没有就该处所所有窗户亲自进行订明检验及完成订明修葺。

该承建商因而被检控,并于二○一七年十一月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建筑物条例》第40(2A)(c)及40(2AE)条的规定,明知而在给予屋宇署的证明书内就重要事实作出失实陈述及没有对订明修葺的进行提供妥善监督。有关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被判罚款二万元。

该承建商的获授权签署人亦因而被检控,并于二○一七年十一月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建筑物条例》第40(2A)(c)、40(2AD)、40(2AE)及40(6)条的规定,明知而在给予屋宇署的证明书内就重要事实作出失实陈述,没有亲自进行订明检验及没有对订明修葺的进行提供妥善监督。有关获授权签署人被判罚款三万元。

鉴于有关定罪,屋宇署遂通知纪律委员会,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3(1)及第13(3)条的规定,考虑向该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采取纪律行动。

屋宇署发言人重申,为确保楼宇安全,屋宇署十分重视合资格人士就强制验窗计划进行窗户订明检验及修葺的质素。若合资格人士在强制验窗计划下进行窗户订明检验及修葺时违反《建筑物条例》的相关条文,不单可根据该条例被刑事检控,亦会受纪律处分。

2024年1月1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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