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六万元
一名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上周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六万元。
有关个䅁涉及元朗八乡大乪一幢村屋的僭建游泳池及地面僭建物,面积分别约67平方米及54平方米。有关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该名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检控。有关业主其后完成清拆工程,经屋宇署人员视察及确认后,该业主于二月二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认罪及被判罚款六万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二月九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命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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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9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