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合共逾十四万元
两名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上月于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罚款共逾十四万元。
第一宗个案涉及屯门乐翠街一幢住宅大厦的天台上一个于清拆后又再重新搭建面积约95平方米的僭建物;以及在天台围墙上附建的四个冷气机的承托支架。有关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有关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检控,并于上月二十三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进行聆讯,虽然该业主于聆讯期间表示有关僭建物已被清拆,但仍被定罪及判罚款六万七千二百六十元。
第二宗个案涉及屯门鹿苑街一幢商住大厦平台上三个合共约50平方米的僭建物。有关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有关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检控,并于上月二十三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七万六千二百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三月十四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完
2024年3月14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