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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两名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合共逾十三万元

两名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合共逾十三万元

两名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本月于沙田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共逾十三万元。

第一宗个案涉及将沙田火炭禾寮坑路一幢工业大厦的一个单位改建成迷你仓,并于平台上加建一个面积约76平方米的僭建物。该些改建及加建工程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并阻碍逃生途径,同时亦影响楼宇的耐火结构,违反《建筑物(规划)规例》及《建筑物(建造)规例》,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有关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检控,并于本月六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五万三千六百二十元。

第二宗个案涉及沙田坳背湾街一幢工业大厦一个单位的改建工程。该些改建工程阻碍逃生途径,同时亦影响楼宇的耐火结构,违反《建筑物(规划)规例》及《建筑物(建造)规例》,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该名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于二○二○年遭屋宇署提出检控,并被法庭定罪及罚款八千三百元。由于有关业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检控。有关业主代表在法庭求情时表示部分僭建物已被清拆,并会尽快清拆余下僭建物,最终该名业主于本月十三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七万九千二百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三月二十八日)说:「僭建物及违例改建引致阻碍逃生途径或影响楼宇的耐火能力,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及公众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2024年3月28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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