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合资格人士分别被纪律委员会禁止为窗户核证订明检验及修葺六个月及十四个月
注册承建商纪律委员会(纪律委员会)早前根据《建筑物条例》完成对两名在强制验窗计划下被委任作合资格人士的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承建商)及其中一名承建商的获授权签署人的纪律研讯,裁定他们因没有履行或遵守根据《建筑物条例》施加于合资格人士的职责或要求,须予以纪律处分。
纪律委员会于三月十五日颁布的书面裁决及命令今日(三月二十八日)在宪报刊登,详情载于以下连结:
- 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42813/cgn202428131691.pdf;
- 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42813/cgn202428131690.pdf
涉及第一宗个案的承建商于二○一九年六月向屋宇署呈交证明书,确认已为荃湾一幢商住大厦公用部分的窗户进行订明检验,并认为该些窗户属安全,无需进行订明修葺。其后,屋宇署到该单位作抽样审查,发现部分窗户缺少玻璃压条,及有窗户玻璃破裂,调查后亦发现该承建商在进行订明检验时没有检查窗户的所有组成部分。
该承建商因而被检控,并于二○二○年十月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建筑物条例》第40(2A)(c)条的规定,明知而在证明书中就重要事实作出失实陈述,被判罚款三千元。
涉及第二宗个案的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于二○一九年二月向屋宇署呈交证明书,确认已为深水涉两个住宅单位的窗户进行订明检验,并认为该些窗户属安全,无需进行订明修葺。其后,屋宇署因应其中一个单位的一只窗坠下的紧急举报展开调查,发现该两个单位的窗户有部分铆钉破烂、缺掉或出现腐蚀情况。此外,该获授权签署人因其中一个单位部分窗户被阻挡,而没有检查所有窗户的组成部分。以及他曾为该两个单位的窗户进行修葺,却确认该等窗户属安全,无需进行订明修葺。
该承建商因而被检控,并于二○二一年三月三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建筑物条例》第40(2A)(c)和40(2B)(b)条的规定,明知而在给予屋宇署的证明书内就重要事实作出失实陈述及进行订明检验的方式相当可能导致任何人受伤或任何财产损毁的危险,被判罚款共一万八千元。
鉴于有关定罪,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3(1)条的规定,通知纪律委员考虑向上述两名承建商采取纪律行动。
就第一宗个案,纪律委员会命令该承建商在宪报刊登当日起计六个月内,禁止核证对窗户的任何订明检验,或核证或监督对窗户的任何订明修葺,以及须支付纪律委员会及屋宇署合共约四万九千元的研讯费用。
就第二宗个案,纪律委员会命令该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在宪报刊登当日起计十四个月内,禁止核证对窗户的任何订明检验,或核证或监督对窗户的任何订明修葺,以及须支付纪律委员会及屋宇署合共约四万元的研讯费用。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重申,为确保楼宇安全,屋宇署十分重视合资格人士就强制验窗计划进行窗户订明检验及修葺的质素。若合资格人士在强制验窗计划下进行窗户订明检验及修葺时违反《建筑物条例》的相关条文,不单可根据该条例被刑事检控,亦会受纪律处分。
他补充说,屋宇署会继续进行抽样查核工作,以确保强制验窗计划下订明检验及修葺的质素。
完
2024年3月28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