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合共逾三十七万元
三名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上月和本月初于屯门及粉岭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共逾三十七万元。
第一宗个案涉及屯门建泰街一幢工业大厦天台上的三个搭建物,总面积合共约900平方米。该等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三张清拆令。
由于该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检控,并于上月三十一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合共十九万三千五百元,当中十万三千五百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第二宗个案涉及大埔新屋家一幢村屋的露台及天台上若干个僭建物,面积合共约32平方米,该涉案单位由两名业主共同拥有。由于有关僭建物不会获地政总署发出豁免证明书,而有关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该两名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检控,并分别于上月二十八日及本月四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合共十七万九千四百元,当中十四万九千四百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六月十八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建筑物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命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完
2024年6月18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