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合资格人士及其获授权签署人被纪律委员会禁止为窗户核证订明检验及修葺由六个月至永久不等
注册承建商纪律委员会(纪律委员会)早前根据《建筑物条例》,完成对两名在强制验窗计划下被委任作合资格人士的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的三宗纪律研讯个案,裁定他们因没有履行或遵守根据《建筑物条例》施加于合资格人士的职责或要求,须予以纪律处分。
纪律委员会于七月十日颁布的书面裁决及命令今日(七月二十六日)在宪报刊登,详情载于以下连结:
第一及第二宗个案 : 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42830/cgn202428304278.pdf
第三宗个案: 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42830/cgn202428304279.pdf
第一及第二宗个案涉及同一个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
就第一宗涉及马鞍山一个住宅单位的个案,有关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于二○一六年七月向屋宇署呈交证明书,确认已为该单位的窗户进行订明检验,并完成订明修葺。其后,屋宇署收到业主举报而展开调查,发现该单位窗户的订明检验并非由该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亲自进行。
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因而被检控,并于二○一九年七月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建筑物条例》第40(2A)(c)和40(2AD)条的规定,即明知而在给予屋宇署的证明书中就重要事实作出失实陈述及其获授权签署人没有根据条例亲自进行订明检验,被定罪及判罚款共一万五千元。
就第二宗涉及湾仔一个住宅单位的个案,同一个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于二○一八年六月向屋宇署呈交证明书,确认已为该单位的窗户进行订明检验,并认为该些窗户安全,无需进行订明修葺。其后,屋宇署因应有关单位的一只窗坠下的紧急举报展开调查,发现该单位窗户部分铆钉破烂、缺掉或出现腐蚀情况。根据调查结果及经征询律政司意见后,由于证据不足,屋宇署未有向该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提出检控。
涉及第三宗个案的另一个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于二○一九年十二月向屋宇署呈交证明书,确认已为油麻地一个住宅单位的窗户进行订明检验,并认为该单位的窗户安全,无需进行订明修葺。其后,屋宇署进行抽样审查,发现该单位的部分窗户出现老化或欠妥的迹象,经进一步调查亦发现该承建商没有就该单位的所有窗户进行订明检验。
该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因而被检控,并于二○二一年七月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建筑物条例》第40(2A)(c)及40(2B)(b)条的规定,即明知而在给予屋宇署的证明书内就重要事实作出失实陈述及进行订明检验,而检验的进行方式相当可能导致任何人受伤或任何财产损毁的危险,被定罪及被判罚款共一万六千元。
鉴于有关定罪及调查结果,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3(1)条的规定,通知纪律委员会考虑向上述两个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采取纪律行动。
就第一宗个案,纪律委员会命令有关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在宪报刊登当日起计八个月内,被禁止核证对窗户的任何订明检验,或核证或监督对窗户的任何订明修葺,以及须支付纪律委员会及屋宇署合共约四万三千二百元的研讯费用。
就第二宗个案,纪律委员会命令有关承建商在宪报刊登当日起计二十四个月内,被禁止核证对窗户的任何订明检验,或核证或监督对窗户的任何订明修葺,而其获授权签署人则被永久禁止核证对窗户的任何订明检验,或核证或监督对建筑物窗户的任何订明修葺。有关刑罚与上述第一宗个案的刑罚同期执行。这是首次有获授权签署人被纪律委员会命令永久禁止为窗户核证订明检验及修葺。此外,该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亦须支付纪律委员会及屋宇署合共三万八千八百元的研讯费用。
就第三宗个案,纪律委员会命令有关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在宪报刊登当日起计六个月内,被禁止核证对窗户的任何订明检验,或核证或监督对窗户的任何订明修葺,以及他们须支付纪律委员会及屋宇署合共四万二千一百元的研讯费用。
屋宇署发言人重申,为确保楼宇安全,屋宇署十分重视合资格人士就强制验窗计划进行窗户订明检验及修葺的质素。若合资格人士在强制验窗计划下进行窗户订明检验及修葺时违反《建筑物条例》的相关条文,不单可根据该条例被刑事检控,亦会受纪律处分。
发言人补充说,屋宇署会继续进行抽样查核工作,以确保强制验窗计划下订明检验及修葺的质素。
完
2024年7月26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