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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四名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合共逾九十五万元

四名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合共逾九十五万元

四名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本月早前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及粉岭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共逾九十五万元。

第一及第二宗个案涉及黄大仙四美街一幢工业大厦天台上的若干个搭建物,面积合共约1 140平方米。该等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分别向两名涉事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该两名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曾三次遭屋宇署检控,并被法庭定罪及分别被判罚款共约二十六万五千元及约二十七万元。由于该两名业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四次捡控。该两名业主于本月三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分别被判罚款十五万二千四百元及十六万二千四百元。

第三宗个案涉及一个位于横跨北区虎地坳丈量约份第52约地段其中十三个分段的违例搭建物,其面积约6 000平方米。该等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涉事业主发出十三张清拆令。

由于该名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于去年遭屋宇署检控,并被法庭定罪及判罚款合共约二十五万元。由于该名业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检控。该名业主于本月九日在粉岭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及判罚款合共四十九万五千零二十元,当中八万五千零二十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第四宗个案涉及大埔比华利山别墅一幢独立屋天台及平台上的两个搭建物,面积合共约70平方米。该等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涉事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该名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检控,并于本月十六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合共十三万八千二百元,当中十一万八千二百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七月三十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有关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一直不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并会在适当时候再次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命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2024年7月30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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