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违反《建筑物条例》被判罚款合共五万八千元
一名前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于两宗个案中,分别由于明知未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的情况下便进行地下渠管及挖掘工程,以及该获授权签署人没有按「小型工程监管制度」下的简化规定通知屋宇署有关委任订明注册承建商进行属第II级小型工程的渠管改建工程,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23章),上周于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罚款合共五万八千元。
第一宗个案涉及在土瓜湾石塘街的后巷的地下渠管及挖掘工程。该承建商于二○二二年六月向屋宇署呈交开工通知书,通知将会在上述后巷展开第II级别的小型工程。其后,屋宇署进行抽样审查,并取得闭路电视片段得悉该名获授权签署人于该后巷邻近挡土墙位置进行地下渠管及挖掘工程。调查发现有关工程不属于小型工程项目,亦不属于《建筑物条例》下的豁免工程或指定豁免工程。由于该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明知未事先获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便进行该两项工程,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4(1)条,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AA)条对该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提出检控。他们于本月一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被判罚款合共五万二千元。
第二宗个案涉及同一名获授权签署人,于第一宗个案附近的土瓜湾漆咸道北一幢综合用途楼宇的后巷进行渠管改建工程。屋宇署于二○二二年六月收到举报而展开调查,并由闭路电视片段得悉该名获授权签署人于上述后巷外墙进行渠管改建工程。调查发现该渠管改建工程属第II级别小型工程,而屋宇署并未有在有关工程展开前七天收到相关工程展开通知书及订明文件。由于该名获授权签署人明知而没有就属第II级别的小型工程委任订明注册承建商进行,违反《建筑物条例》第9AA(2)条,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AB)条对该名获授权签署人提出检控。有关获授权签署人于本月一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被判罚款六千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八月九日)说:「除《建筑物条例》下的小型工程或豁免工程外,任何人明知未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便进行建筑工程,属严重罪行。屋宇署如发现有关违规情况会提出检控。另外,任何人明知而没有按规定就进行小型工程委任订明注册承建商,屋宇署可对相关人士提出检控。」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AA)条的规定,任何人明知而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4(1)条(即在未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展开或进行任何建筑工程),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四十万元及监禁两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AB)条的规定,任何人违反第9AA(2)条所订罪行(即明知而没有按规例规定委任订明注册承建商进行小型工程),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十万元。
另外,屋宇署经考虑小型工程承建商注册事务委员会的建议后,已于二○二三年六月按照《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第15条的规定,拒绝批准该名承建商的注册续期申请。
2024年8月9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