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屡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逾十万元
一名业主由于一直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本月初于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逾十万元。
有关个䅁涉及元朗安宁路一幢住宅大厦一个面积约100平方米的平台僭建物。该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涉事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该名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曾三次遭屋宇署检控,并被法庭定罪及判罚款合共逾十九万元。由于该名业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四次检控。该名业主于本年四月五日在屯门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法庭把判刑押后,并命令业主汇报清拆有关僭建物的情况才判刑。至本月二日上庭时,该名业主表示已清拆有关僭建物,并提供相关相片作为证明,最终该业主被法庭判罚款合共十万零四千四百元,当中六万四千四百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八月十六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有关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一直不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并会再次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命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2024年8月16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