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你仓业主不遵从清拆令及修葺令被判罚款逾十一万元
一名迷你仓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及修葺令,上月于东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逾十一万元。
有关个案涉及将柴湾利众街及祥利街一幢工业大厦一个改建成为迷你仓的单位。由于有关改建及加建工程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并且阻碍逃生途径及消防和救援进出途径,同时亦影响楼宇的耐火结构,违反《建筑物(规划)规例》及《建筑物(建造)规例》,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及第26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及修葺令。
由于有关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及修葺令,故遭屋宇署检控,并于八月二十二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合共十一万六千八百四十元,当中七万六千八百四十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九月二日)说:「违例改建引致阻碍逃生途径及消防和救援进出途径,或影响楼宇的耐火结构,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及修葺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及修葺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及公众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同时,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修葺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五级罚款(目前为五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五千元。
2024年9月2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