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建商及其适任技术人员因严重偏离批准图则所示工程及以危险方式进行工程分别被判缓刑监禁及社会服务令
一名注册专门承建商(拆卸工程类别)及其一名适任技术人员,因进行拆卸工程时严重偏离屋宇署批准的图则,及以危险方式进行有关工程,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23章),九月九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分别被判入狱两个月缓刑三十六个月,及240小时社会服务令。
有关个案涉及一宗二○二二年七月七日在罗便臣道一个拆卸工程地盘发生的致命事故。一名工人被发现从天台穿过楼板通道口坠下至地上,其后不治。屋宇署调查发现,有关拆卸工程展开前,该承建商并没有根据批准图则于每层楼板通道口安装胶制槽管作为移走泥石的通道,以及没有于每层楼板通道口安装保护屏障并竖设危险警告标志以防止工人进入,违反《建筑物条例》第40(2A)(b)条及第40(2B)(a)条。此外,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5)条,受雇于有关承建商的该名适任技术人员,因其直接参与相关的拆卸工程,准许上述罪行发生,亦被当作干犯该罪行。屋宇署遂于去年对该承建商及适任技术人员提出检控。他们于八月二十二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定罪,该承建商(即该承建商的唯一董事兼获授权签署人)及该名适任技术人员,于本月九日分别被判入狱两个月缓刑三十六个月,及被判处240小时社会服务令。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九月二十三日)表示,承建商须按照批准图则进行建筑工程,在工程展开前须提供足够的预防措施,亦应按照《建筑物条例》进行建筑工程,以确保地盘及公众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2A)(b)条的规定,正由他人代为进行任何订明检验或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的人,以及与该等检验或工程直接有关的任何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检验人员、合资格人士、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注册专门承建商或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严重偏离屋宇署根据该条例批准的图则所显示的任何工程或与之严重相歧,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一百万元及监禁三年。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2B)(a)条的规定,与任何订明检验、地盘平整工程、打桩工程、基础工程或其他形式的建筑工程直接有关的人,如进行或已进行该等检验或工程,或授权或准许或已授权或已准许进行该等检验或工程,而检验或工程进行方式导致任何人受伤或任何财产损毁的危险,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一百万元及监禁三年。
此外,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5)条的规定,直接涉及任何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或直接与该等工程有关的人,如准许本条指明的任何罪行发生,即当作犯该罪行,可处以就该罪行订明的刑罚。
2024年9月23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