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业主没有遵从消防安全指示被判罚款共逾六万三千元
五名业主由于没有遵从根据《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条例》)(第572章)发出的消防安全指示,于九月十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判罚款共逾六万三千元。
屋宇署根据《条例》第5(2)(a)(ii)条分别向大埔仁兴街一幢楼龄四十四年的综合用途楼宇三个住用单位的五名业主发出消防安全指示,要求有关业主遵从消防安全建造规定,即于其单位通往逃生楼梯入口安装防火门和修改铁闸。
由于该五名业主没有遵从有关法定指示,故遭屋宇署检控,并被法庭定罪。两名共同业主各被判罚款约一万一千零六十元,另外两名共同业主各被判罚款约一万二千五百六十元,而另一名业主则被判罚款约一万六千五百八十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九月二十五日)说:「根据《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该条例发出的法定指示是严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据该条例向业主提出检控。」
根据《条例》第5(8)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法定指示,即属犯法,可处第四级罚款(现时为二万五千元),并可就该指示持续未遵从的每日另处罚款二千五百元。一经定罪,屋宇署亦可根据《条例》第6(1)条向法院申请发出符合消防安全令,指示该业主遵从有关指示的规定。
2024年9月25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