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屡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逾二十三万元
一名业主由于一直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两张清拆令,上月于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逾二十三万元。
两张清拆令均涉及屯门大榄瑜翠街一幢三层高的独立屋的僭建物。第一张清拆令涉及的僭建物包括非法地盘平整工程,并在连接核准花园的斜坡上建造约122平方米的僭建平台、在毗连核准饭厅的中空竖设楼板、拆除部分外墙,以及在不同楼层加建搭建物以扩大楼层面积,涉及的楼面面积共约57平方米。第二张清拆令则涉及地下入口处的违例檐篷。该等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两张清拆令。
由于该名业主没有履行第一张清拆令,已曾六次遭屋宇署检控,并被法庭定罪及判罚款合共逾三十五万元和监禁四个月,缓刑两年。由于该名业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七次检控。此外,该名业主因没有履行第二张清拆令,同时亦被屋宇署检控。该名业主于二○二二年于十二月二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法庭把判刑押后,并命令业主汇报清拆有关僭建物的情况才判刑。至本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庭时,该名业主表示已移除第二张清拆令的僭建物,并已委任承建商跟进第一张清拆令的僭建物。最终该名业主被法庭判罚款合共二十三万九千一百元,当中十一万三千一百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十月九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有关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一直不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并会再次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2024年10月9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