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注册承建商因以危险方式进行工程被定罪
观塘裁判法院今日(十月三十一日)裁定一名前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及其分判承办商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各被判罚款8,000元。屋宇署会征询法律意见,以决定是否就罚款金额上诉。
个案涉及二○二二年十二月在油塘东源街一个建筑地盘发生的致命事故。一名工人在工地移除临时侧向承托的工程时,被下塌的工字铁击中后不治。屋宇署调查发现,负责移除有关临时侧向承托工程的承建商及其分判承办商,进行该工程时未有提供足够预防措施。屋宇署遂于去年十二月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2B)(a)条对该承建商及其分判承办商提出检控。
涉事的承建商(即精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于去年十一月十六日从「一般建筑承建商名册」除名。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2B)(a)条的规定,与相关建筑工程直接有关的人,如进行或授权或准许该等工程,而工程进行方式导致有人受伤或财产损毁,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一百万元及监禁三年。
2024年10月31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