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共同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逾十四万元
两名共同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于上周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逾十四万元。
有关个案涉及元朗安宁路一幢住宅大厦天台上的一个僭建物,面积约30平方米。该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该两名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检控,并于本月二十二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共十四万零四百三十元,当中十一万零四百三十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2024年11月28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