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屡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缓刑监禁
一名业主由于一直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上月十五日于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被判入狱十四日,缓刑十八个月,以及罚款逾三万一千元。
有关个案涉及屯门大榄瑜翠街一幢三层高楼宇的一个单位,有关僭建物/违例建筑工程包括移除斜坡、加建墙壁及楼梯、移除防护栏障,以及在1楼花园加建搭建物,涉及面积共约70平方米。有关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该名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在二○二二年遭屋宇署检控,并被法庭定罪及判罚款一万元。虽然该名业主其后清拆1楼花园的搭建物,却没有履行清拆令的所有要求,包括没有按批准图则修复斜坡及防护栏障,以及拆除余下的僭建物。屋宇署于二○二三年再次提出检控,该名业主再被法庭定罪及判罚款逾一万零六百元。由于该名业主仍然没有履行清拆令的所有要求,屋宇署遂提出第三次检控。该名业主于上月十五日在屯门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被判监十四日,缓刑十八个月,以及罚款合共三万一千零二十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十二月二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有关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一直不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并会再次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2024年12月2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