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合共逾二十一万元
三名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本月早前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共逾二十一万元。
第一宗个案涉及屯门仁爱堂街一幢住宅大厦平台上的一个僭建物,面积约28平方米。该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有关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捡控,并于本月十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七万五千二百六十元,当中五万五千二百六十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第二及第三宗个案涉及元朗新潭路两幢独立屋的庭院及其中一幢独立屋天台上的若干个僭建物,面积合共约60平方米。该等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分别向该两名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该两名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检控,并于本月十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其中一名业主被判罚款七万五千七百五十元,当中五万零七百五十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另一名业主则被判罚款六万六千六百六十元,当中四万四千六百六十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一月二十七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命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以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2025年1月27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