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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被纪律委员会判处罚款及禁止核证或进行小型工程六个月

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被纪律委员会判处罚款及禁止核证或进行小型工程六个月

注册承建商纪律委员会(纪律委员会)早前根据《建筑物条例》完成对一名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的纪律研讯,裁定该承建商曾进行及核证建筑工程,犹如该工程是根据小型工程监管制度的简化规定进行的小型工程一样;及在进行建筑工程时犯有疏忽或不当行为。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3(2)(b)、第13(2)(i)及第13(2)(j)条,须予以纪律处分。

纪律委员会命令,该承建商在宪报刊登当日起计六个月内,被禁止核证或进行任何根据小型工程监管制度的简化规定展开的小型工程及罚款二万元。此外,该承建商须支付纪律委员会及屋宇署合共五万零一百元的研讯费用。

纪律委员会于二月二十六日颁布的书面裁决及命令今日(三月十四日)在宪报刊登,详情载于以下连结:

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52911/cgn202529111497.pdf

该承建商于二○二二年三月向隶属于房屋局常任秘书长办公室的独立审查组呈交证明书,通知将会在将军澳翠琳路一商场展开小型工程,即改动非承重钢筋混凝土外墙。其后该承建商向独立审查组呈交完工证明书,确认已完成该改建工程。独立审查组经调查后发现该改建工程涉及高度超过3.5米的外墙,包括承重钢筋混凝土外墙,并不符合《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有关工程不属于任何小型工程项目,须事先获得独立审查组批准及同意后方可进行。上述情况显示该承建商把该工程当作小型工程并根据小型工程监管制度的简化规定进行及核证,这显示该承建商在进行建筑工程时犯有疏忽及不当行为。

屋宇署发言人重申,若注册承建商进行工程时违反《建筑物条例》的相关条文,屋宇署可根据该条例采取执法行动,包括刑事检控及纪律处分。

2025年3月14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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