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屡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逾十五万元
一名业主由于屡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去年九月于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后,于上周被法庭判罚款逾十五万元。
有关个案涉及新蒲岗双喜街及大有街一幢工业大厦天台的多个僭建物,合共面积约760平方米。该些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该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曾两次遭屋宇署检控,并被法庭定罪及判罚款合共逾七万元。由于该业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于二○二三年提出第三次检控。该业主于去年九月二十五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法庭把判刑押后,并命令业主汇报清拆有关僭建物的情况才判刑。至上月二十六日上庭时,该业主表示已清拆有关僭建物,最终被法庭判罚款十五万四千五百元,当中十二万四千五百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四月三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一直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并会再次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及公众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2025年4月3日(星期四)